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出
一、受理对象
需调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(依、参照公务员管理除外)和企业单位。
2、辞职、被辞退、解除(终止)劳动(聘用)合同(关系)、除名、开除、自动离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3、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,自费出国留学人员;
4、三资企业、乡镇企业、区街企业、民营科技企业、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5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;
6、转业军官;
7、经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。
二、申报材料
1、《商调函》、《商调表》(一式二份),由调出单位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;
2、拟调人员户籍证明、学历、职称(执业资格)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3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。
三、办理程序
1、经人才中心初审(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)后,向调入单位(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机构)发《商调函》、《商调表》;
2、按调入单位(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机构)出具的《调档函》向调出单位(主管部门)发《调档函》;
3、档案调入后,经审查合格向调入单位(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机构)通过机要转档;
4、凭调入单位(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机构)出具的《调令》向调出单位(主管部门)发《调令》;
5、凭调出单位(主管部门)出具的《工作介绍信》,由人才中心向调入单位(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机构)出具《工作介绍信》。
四、完成时限
符合条件,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。
联系电话:0573-82219795